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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3月1日起实施

  今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规定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更改后的拍卖法一出,各界人士议论纷纷。有人说修改无实质性变化,但又体现了市场监管的合理化,对拍卖企业起到了规范作用。 

  现有规定完善 增设新的规定三个方面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新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的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废止的问题、对现有规定的完善、增设新的规定三个方面。 

  备案管理制度是这次修订的重点。新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拍卖备案制度,并对部分程序进行了简化。其中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与增加网上备案的新方式最引人关注。在新办法第五条中,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而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市场的管理与干预进一步减弱。特别是《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中,删除了《暂行办法》中“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此外,根据工商机关监管执法理念的转变和拍卖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新办法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 

  专家王凤海: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 

  王凤海表示,对照《办法》与《暂行办法》,虽然并无太多实质性变化,但其个别条文的修改,却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例如《办法》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 

  删除了《暂行办法》中“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此项规定减少了对当事人行为自治的行政干预,为拍卖业与国际接轨留下了相应的空间。 

  但是王凤海指出,在我国拍卖市场中,最大的问题是有很多非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拍卖活动,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给予管理,至今我们仍然看不到相应的条款,不得不说留下些许遗憾。 

  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利于发挥企业自律作用 

  季涛表示,新的《监管办法》强调,按照有关规定,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这对于纠正以往在国内很多地方存在着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拍卖会,有权否定拍卖结果的观念和做法,更加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促进市场的更大发展。 

  而删除了对“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的限制。季涛指出,有可能形成对拍卖行私人洽购业务的推动。从1997年我国《拍卖法》实施和2001年执行《暂行办法》以来,国内工商管理部门一直本着拍卖行只能拍卖不能做普通销售的原则进行管理,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原则上是不能出现变卖、销售的字样的。而国外的艺术品拍卖企业既能拍卖还能“私人洽购”相结合,而原先的《暂行办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拍卖企业的手脚。新的《监管办法》中的这一修改有利于去掉这一限制,表明今后工商管理部门有可能进一步放开拍卖企业的经营方式。 
 
来源:环球收藏网|作者:京华时报 

时间: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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